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- 2018/03/19臉書貼文【走不出司法巨塔 救不了自己的醫生】「特定案件在二審確定後,不得再上訴三審」去年這條惡法被大法官宣告違憲,應立即失效。修法後,一審無罪、二審改判有罪的案件,將來都可以上訴三審尋求救濟。然而,在過去適用舊法時,像黃慧夫醫師的案件,一審無罪、二審被改判有罪,且已經被執行完的案件,卻從此沒有再上訴的機會?就讓這些當事人繼續在法庭外徘徊喊冤?因此我們主張應訂立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之十一條」,制定兩年的「過渡期間」,讓過往一審無罪、二審有罪的案件,在兩年內,能有再尋求救濟的機會。立法的推動,需要有更多的案件作為後盾,司改會也在此公開徵求符合的個案,如果您也是過去一審無罪、二審有罪終結,而不得上訴的案件當事人,請與我們聯絡。#黃慧夫
台大名醫的沉痛自白:「在台灣當醫師豬狗不如」「小孩當醫師我一定打斷腿」 - Yahoo奇摩新聞
10年前,一名14歲李姓少年無照駕駛家人的機車外出,返家途中超速失控撞上路邊汽車,右小腿重創緊急送醫。當時任職於亞東醫院的黃慧夫,立即為受傷的少年進行右腿筋膜切開術急救,而在術後5天少年自行轉院,不料,轉院後卻發現小腿持續內出血而導致壞死,最終少年被迫截肢,家屬因而控告黃慧夫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。原先一審獲判無罪的黃慧夫,在沒有的新事證、新的鑑定報告等情況下,這起醫療糾紛案就這樣在二審時直接翻判,依據刑事訴訟法376條的限制,特定案件在二審確定後,不得再上訴三審,最終,黃慧夫在二審得易科罰金12萬元定讞,面對突如其來的翻判,即使有著滿腹的冤屈,卻也無處可訴。
在過去,刑事訴訟法376條的設立確實有實務上的考量,目的在於讓輕判的案件不要拖太久,但這卻也縮限人民的訴訟權,當被告在經一審無罪,二審翻判有罪的情況下,更是顯失公平。另外,即使現在的訴訟採覆審制,其實很多的證據在一審調查過後二審就不再審查,更不用說當案件涉及醫療專業時,也讓不少人質疑,這樣的審查制度真的能做出最公正的判決嗎?
立法院在去年底三讀通過「刑事訴訟法」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在未來,特定類型的案件,被告若一審判決無罪,二審改判有罪,修法後都可以上訴,但黃慧夫的醫療糾紛案已經終結,即使修法後依舊沒有上訴的機會,再多的冤屈也只能繼續在法庭之外徘徊。
面對無法三審,失去辯駁機會,黃慧夫在鏡頭前顯得十分落寞,他非常失望地說:「在台灣千萬、千萬、千萬不要當醫生,醫生是一個豬狗不如的行業。如果有能力的話做好進修,去別的國家當醫生,都比在台灣好。」
他回憶自己當醫生13年,當時也曾遇到八仙塵爆案,醫院收了20個燒燙傷病患,每一個都有生命危險,身為整型外科醫師,他竭盡所能,就算休息也只是趴在桌上,最後20位病患全都救回來,熱血奉獻的身影背後,其實對台灣醫學非常灰心。
因為李姓少年這場官司,黃慧夫失去所有晉升、進修的機會,前途幾乎全毀。他也因此「學會」防衛性醫療,因為不知道現在救治的病患以後會怎麼對付你,很多沒必要的檢查、治療,就算對病患會造成額外傷害的醫療也必須要做,否則無法保護醫師自己。讓他覺得很悲哀,「當醫生第一個想到的不是如何盡心盡力治病人,而是如何先保護好自己。」
黃慧夫還強調,不准自己的小孩當醫師,「他如果當醫師,我就打斷他的腿,這是一個錯誤的選擇、錯誤的職業。」說著這些話時,黃慧夫不停不停地搖著頭。
然而,即使經歷了人生的驟變,黃慧夫仍選擇繼續留駐醫界,雖然白袍使命還在繼續,但無情惡法所造就的傷痛卻無法抹去。其實在司法巨塔下還有更多像黃慧夫一樣的人,過去因刑事訴訟法376條的限制,失去為自己上訴抗辯的權力,現在,他們所等待的只是司法再一次公平審判的機會。
整理報導:林威欣
核稿編輯:陳宥儒、沈孟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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